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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學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二)

  第六章 學位申請

  第十七條 學位申請條件

  碩士、博士研究生(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人員),完成培養(yǎng)方案所規(guī)定的各項要求,成績達到本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有關規(guī)定,方可申請學位論文答辯。

  博士研究生獲得學位前必須在國內(nèi)外重要刊物發(fā)表學術論文,該學術論文應為博士學位論文的部分內(nèi)容,論文第一署名單位應為中山大學。各學位分委員會或?qū)W院(直屬系)研究生教育與學位專門委員會、學院(直屬系、附屬醫(yī)院)教育與學位委員會(以下簡稱“培養(yǎng)單位學位審議機構”)可根據(jù)學科的特點,對本學科研究生發(fā)表學術論文提出具體要求。對從事涉密課題研究的研究生可以不要求發(fā)表學術論文。

  碩士研究生獲得學位前,是否要求發(fā)表學術論文及具體規(guī)定均由各培養(yǎng)單位學位審議機構或?qū)W位分委員會確定。

  第十八條 學位申請程序

 ?。ㄒ唬?學位申請者填寫答辯申請書,經(jīng)所在院系資格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報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

  (二) 學位論文評閱和答辯。

 ?。ㄈ?培養(yǎng)單位學位審議機構審查、學位分委員會審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第十九條 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人員(以下簡稱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的條件和手續(xù),按《中山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人員學位實施細則》執(zhí)行。

  第七章 學位論文評閱

  第二十條 論文提交

  碩士、博士學位論文,必須由指導教師審閱,寫出評語,并填入答辯申請書,經(jīng)所在系、所、教研室審查通過后(博士學位論文應通過預答辯),方能提交論文,申請評閱和答辯。

  第二十一條 聘請論文評閱人

  學位論文在答辯前2個月,由培養(yǎng)單位學位審議機構商定所要聘請的評閱人名單。

  碩士論文評閱人應是本學科和相關學科的碩士研究生導師或其他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2~3名。

  博士論文評閱人應是在本學科領域?qū)W術造詣較深,近年來科學研究中成績突出的博士研究生導師或具有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3~5名(其中2名應是校外專家并應考慮地區(qū)分布),博士論文評閱人應報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審批。

  學位申請人的導師不作為評閱人。

  第二十二條 論文送審

  碩士研究生論文由所在院系送交評閱人,博士研究生論文采取由所在院系送審和研究生院抽查送審相結(jié)合的方式送交評閱人,申請人及導師不得參與論文的送審工作。鼓勵院系進行“雙盲法”送審。

  第二十三條 評閱結(jié)果

 ?。ㄒ唬?答辯前評閱人的姓名和評閱意見應保密,并密封傳遞,評閱書應全部收回。嚴禁由學位申請人及導師向評閱人遞送學位論文和索要評閱意見。

 ?。ǘ?評閱結(jié)果分以下幾種情況做相應處理:

  1.全部評閱人認為論文達到了相應學位水平要求、可以參加答辯的,申請人可以進行論文答辯。

 ?。玻绻性u閱人認為論文基本達到要求,修改后可以參加答辯的,導師應指導和督促學生針對所提問題修改論文,并簽名確認,申請人方可進行論文答辯;

  3.如果有評閱人認為論文實質(zhì)性內(nèi)容必須作較大修改,建議暫緩答辯的,申請人必須根據(jù)評閱人意見,在導師的指導下修改論文,3個月后方可將修改的論文送原評閱人評閱;若不能送原評閱人評閱,則由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負責送審。

  4.如果有評閱人認為論文未達到相應學位學術水平要求的,申請人不能進行答辯。申請人應在導師指導下修改論文,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請答辯。

  第八章 學位論文答辯

  第二十四條 學位論文經(jīng)評閱人評審認為達到與申請學位相應的學術水平,可以提交答辯時,各院系應為答辯組織答辯委員會。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名單,由院系主管領導與教研室及指導教師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協(xié)商提出。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由培養(yǎng)單位學位審議機構召集人審定,報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備案;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由培養(yǎng)單位學位審議機構召集人審定,報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審批。論文指導教師不能作為答辯委員會成員,但可參加答辯會,以備答辯委員會咨詢,但在答辯委員會討論和投票表決時應該回避。博士論文評閱人一般不參加答辯委員會。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3~5人組成,應是本學科和相關學科的碩士研究生導師或其他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要求有外單位專家參加。新批準的碩士學位授權點在授予兩屆學位前,必須聘請校外專家參加答辯委員會。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7人組成,應盡可能地聘請本學科和相關學科的學術造詣較深,近年來在科學研究中成績突出的博士研究生導師或具有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其中校外專家一般為2~3名。

  答辯委員會主席由培養(yǎng)單位學位審議機構提名,學位評定委員會聘請。主席應由學術地位較高的答辯委員擔任,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應具有博士研究生導師資格。

  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由本專業(yè)助教或助教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的教學、科研人員擔任,可另設記錄員1人。答辯委員會秘書職責包括論文答辯會的準備、答辯委員的聯(lián)系與接待、答辯會議記錄、草擬答辯決議和填寫、上報答辯材料等。

  第二十五條 答辯委員會應本著“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zhì)量、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論文答辯工作。答辯會以公開方式進行,在做出建議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決議時,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jīng)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答辯會應有完整記錄。

  未獲通過的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經(jīng)無記名投票,若半數(shù)以上成員認為論文經(jīng)修改后再提交答辯時,可做出允許作者在規(guī)定時間(碩士論文1年,博士論文2年)內(nèi)修改論文,并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申請人應在導師指導下修改論文,3個月后方可重新申請答辯(含論文評閱)。如果答辯委員會未做出此項決議,任何個人無權同意作者修改論文和重新組織答辯。申請人重新申請答辯的時間還需同時滿足碩士研究生從入學到獲得學位最長年限不超過5年,博士研究生從入學到獲得學位最長年限不超過7年的規(guī)定。

  如果博士學位論文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而申請人又尚未獲得該學科碩士學位,答辯委員會可對其做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

  如個別答辯委員因故缺席,但專家到會人數(shù)及組成符合要求,則答辯會不必改期舉行,缺席的委員不得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

  第二十六條 論文答辯程序

 ?。ㄒ唬?由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成員和秘書名單、學位申請人及指導教師姓名、學位論文題目等,并主持會議。

  (二) 申請人宣讀《論文原創(chuàng)性聲明》。

  (三) 申請人報告論文的主要內(nèi)容。

  (四) 答辯委員會成員及到會者(已獲得相應學位)提問,申請人答辯。采用即問即答方式,不得另行準備。

  碩士答辯會申請人報告及答辯時間不少于30分鐘,博士答辯會申請人報告及答辯時間不少于60分鐘。

 ?。ㄎ澹?休會,答辯委員會內(nèi)部討論。

 ?。保畬熃榻B申請人情況,介紹完畢后離開會場。介紹內(nèi)容可包括申請人的簡歷、思想品德表現(xiàn)、理論知識水平、業(yè)務能力、課程學習成績、科研能力等。

  2.主席宣讀論文評閱人的學術評語。

  3.委員討論,形成論文評語和答辯決議,填入相關表格,對論文是否通過進行無記名投票。對是否允許未獲得通過的論文修改后重新答辯,應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若作出建議修改論文重新答辯的決議,則重新答辯完成的時間應在學校規(guī)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nèi)。

 ?。?復會,申請人起立,主席宣讀答辯委員會決議(表決票和成績不公布)。

 ?。ㄆ撸?主席宣布答辯會結(jié)束。

  第二十七條 學位論文答辯通過后,學位申請人應按要求將學位論文交送有關單位存檔。同時向?qū)W校圖書館提交學位論文全文電子版及紙質(zhì)版。

  第九章 學位評定與授予

  第二十八條 培養(yǎng)單位學位審議機構審議

  培養(yǎng)單位學位審議機構對經(jīng)答辯委員會做出決議,建議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的申請人,應逐個進行思想品德表現(xiàn)、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等情況的全面審議。凡答辯委員會不建議授予學位的,培養(yǎng)單位學位審議機構一般不進行審議,但對個別有爭議的,經(jīng)過復議程序后,認為確實達到學位標準的,可提交培養(yǎng)單位學位審議機構審議;對經(jīng)答辯委員會通過的論文,培養(yǎng)單位學位審議機構審議后認為不合格的,也可以做出修改論文重新答辯的建議,但必須提出充分的理由及明確的評議意見。

  培養(yǎng)單位學位審議機構做出授予學位或修改論文重新答辯的建議時,必須召開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jīng)全體成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方為有效。

  培養(yǎng)單位學位審議機構應將審查的材料(含通過和未通過的)上報學位分委員會審核。

  第二十九條 學位分委員會審核

  學位分委員會對培養(yǎng)單位學位審議機構審議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重點審核有爭議的材料。

  學位分委員會做出授予學位或修改論文重新答辯的建議時,必須召開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jīng)全體成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方為有效。

  學位分委員會應將審核的材料(含通過和未通過的)上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第三十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學位分委員會審核上報的名單和材料進行審核,重點審核學位分委員會建議修改后重新答辯和有爭議的材料。

  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授予學位或修改論文重新答辯的決議時,必須召開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jīng)全體成員過半數(shù)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 碩博連讀研究生的學位授予

  碩博連讀研究生完成培養(yǎng)方案的各項要求,通過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和學位授予的其他環(huán)節(jié),可授予博士學位。

  碩博連讀研究生的博士學位論文未獲通過,答辯委員會認為達到碩士學位論文水平的,可授予碩士學位。

  碩博連讀研究生提交的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認為未能達到碩士學位要求的,不授予學位。

  通過答辯已獲得博士畢業(yè)證書的碩博連讀研究生,因發(fā)表學術論文未達到要求等原因不能授予博士學位的,可申請授予碩士學位,授予碩士學位后不得再申請博士學位。

  第三十二條 緩授學位

  凡通過學位論文答辯,達到畢業(yè)要求,而未能符合有關申請人發(fā)表論文規(guī)定者,可以先行畢業(yè),緩授學位。因上述原因暫未授予學位者,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碩士研究生從入學到獲得學位不超過5年、博士研究生從入學到獲得學位不超過7年,或在學校批準延長期內(nèi))重新向培養(yǎng)單位學位審議機構提交補充材料和審議學位的申請,否則,按自動放棄申請資格處理。

  第三十三條 取消學位申請資格

  學位申請人應恪守學術規(guī)范,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jīng)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

 ?。ㄒ唬?抄襲、剽竊他人學術成果;

 ?。ǘ?偽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實驗數(shù)據(jù)等;

  (三) 在入學考試、課程學習、論文撰寫過程中其他學術失范行為及違紀行為;

 ?。ㄋ模?其他經(jīng)學校認定的學術不端行為,情節(jié)嚴重者。

  第三十四條 撤銷學位

  對于已授予的學位,如發(fā)現(xiàn)學位獲得者在學期間有第三十二條所列舉的嚴重舞弊作假及違紀行為,經(jīng)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予以撤銷。

  第三十五條 學校每年舉行學位授予儀式,為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獲得者頒發(fā)學位證書。

  第十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于論文答辯和學位授予過程中出現(xiàn)的程序異議,由研究生院負責調(diào)查處理;在學位論文答辯和學位授予審核過程中出現(xiàn)明顯不公、或者出現(xiàn)明顯學術錯誤的,由有關當事人提出復議申請,提供相應證據(jù),經(jīng)過規(guī)定程序,可以進行復議。第三十七條 未通過答辯者申請復議程序

 ?。ㄒ唬?申請。未通過答辯的碩士、博士學位申請人可以在接到答辯委員會決議后15天內(nèi)向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提交書面復議申請書,逾期不予受理。

 ?。ǘ?審查。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接到復議申請書后須及時向?qū)?、答辯委員會主席及成員等了解情況。若認為無復議的必要,可直接駁回復議申請;若認為確有必要進行復議,則將有關意見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審批。并按當年標準向復議申請人預收復議評審和答辯費用。

 ?。ㄈ?復議。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聘請不少于2位本學科的校外專家對同意復議的論文進行匿名評審。若專家一致同意進行答辯,應由學位評定委員會重新組織復議答辯。如復議答辯通過,則按正常程序提交培養(yǎng)單位學位審議機構討論,并返還所預收的費用。復議答辯仍未通過者,將維持原答辯委員會決議,匿名評審及復議答辯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ㄋ模?復議應在收到申請書后3個月內(nèi)完成,復議結(jié)果提交培養(yǎng)單位學位審議機構會議審查。

  第三十八條 未通過學位授予審核者申請復議程序

  學位評定委員會公布審核結(jié)果后,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應將未通過審核的決定通知學位申請人,申請人若有異議,應在決定作出后15天內(nèi)提出申訴,申訴書提交到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學位辦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況后,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主席決定是否召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會議討論復議議題。主席會議若做出復議決定,可由學位辦公室在下一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上就復議情況作介紹,由到會委員重新審核。對審核未通過者不再進行任何形式的復議。對是否進行復議,學位辦公室應在收到申訴書后3個月內(nèi)作出明確答復。

  第十一章 名譽博士學位

  第三十九條 對于國內(nèi)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依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的有關程序和授予條件,經(jīng)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后,可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二章 其他規(guī)定

  第四十條 涉密學位論文申請答辯、評閱、答辯以及繳存等按《中山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保密管理暫行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在我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外國學者向本校申請學位,參照本細則辦理。

  第四十二條 學位證書的生效日期,從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決議之日起開始。

  第四十三條 本工作細則經(jīng)學校批準后施行。

  第四十四條 本工作細則解釋權歸中山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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